争议初期:内部协商与异议规范处理
这是高效化解争议的首要步骤,适用于标的数量误差、轻微质量瑕疵等较简单的争议。一方面,若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,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意见,同时如实记录不同观点,采购人和供应商可先就争议点协商,比如对轻微规格偏差约定更换方案,达成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。另一方面,若协商无果,相关方可按规定提异议并走流程:第一步是异议受理,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设立专门渠道接收异议,登记异议主体、内容、时间等信息;第二步是初步审查,1个工作日内判断异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、有无必要证据,不符合条件的需说明理由;第三步是调查核实,通过查阅采购文件、现场检测等方式核实情况;第四步是作出处理决定,异议成立则要求供应商整改、承担违约责任等,不成立则维持原结果并出具文书。
争议升级:申请财政部门调解
若供应商对采购人的异议处理决定不满意,或采购人逾期未答复,可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。财政部门接到申请后,会结合采购合同、验收记录等资料,组织双方沟通协调。比如因验收标准理解分歧引发的争议,财政部门可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采购文件,明确验收标准的合理边界;若发现采购人存在拖延验收、违规扣付款项等问题,会督促其整改;若供应商存在履约瑕疵,也会协调其采取补救措施。该方式能借助监管部门的专业权威,快速化解非根本性争议。
重大争议:走行政处理或司法途径
行政途径:若发现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、提供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,采购人需上报财政部门,财政部门会依法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,处以罚款,甚至限制其1 - 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;若采购人未按规定组织验收、违规处理争议,财政部门也可对其约谈、追责。
司法途径:若涉及合同解除、大额赔偿等民事纠纷,双方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,向法院提起诉讼;若符合仲裁约定,也可申请仲裁。例如供应商拒绝整改且拒不承担损失,导致采购人重大财政损失的,采购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其赔偿;若采购人无故拖延付款,供应商也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。此外,若验收争议涉及犯罪,如验收人员与供应商串通舞弊、骗取财政资金,相关方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殊情形:针对性处置
针对中小企业相关项目,若仅部分内容存在争议,无争议的合格部分需按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及时支付款项,避免因整体争议拖欠无异议款项;若项目存在可整改的问题,采购人需明确整改期限,供应商完成整改后重新验收;若项目无法整改且继续履约会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,采购人应终止合同并公示,报财政部门备案,同时按过错划分责任,有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。